数据要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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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要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3)32号)关于加强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的相关要求,推动数据要素化,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数据供给、数据开发、数据交易、数据应用、数据登记、数据资产评估等数据要素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要素,是指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相互融合、不断迭代,为持有者
2、、使用者、经营者带来经济社会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数据元件、数据产品等资源形态。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由原始数据积累到一定规模,经过必要的加工清洗处理,且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数据。本办法所称数据元件,是指对数据脱敏处理后,根据需要由若干相关字段形成的数据集或由数据的关联字段通过建模形成的数据特征。本办法所称数据产品,是指利用数据元件分析研究、加工处理所形成的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产品。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大理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
3、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本办法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本办法所称数据运营服务中心,是指在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数据资源归集、数据资源治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支撑的机构。第四条原则。大理州数据要素管理遵循“发展和安全并举,流通利用和权益保障并重”的原则,鼓励数据依法依规供给、安全合规开发和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责任分工。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大理州数据要素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数据要素管理
4、制度,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各领域的应用。政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根据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负责本部门、本机构数据要素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数据资源供给第六条公共数据采集。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规范本部门和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采集和维护流程,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第七条公共数据归集。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要求,推进大理州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工作,实行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目录管理。第八条公共数据开放。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完善大理州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发布本机构公共数据年度开放重点清单,
5、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第九条公共数据授权。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按有关程序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运营公共数据,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第十条非公共数据采购。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采购非公共数据。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第十一条非公共数据归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可以通过授权、市场购买、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开展非公共数据归集,并保证非公共数据来源合规合法、真实可信。第十二条权益保障。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归集
6、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做好权益保障的日常检查监督。第三章数据开发第十三条元件开发。数据运营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建设数据元件开发平台,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引导建立基于数据元件开发数据产品的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路径。第十四条制度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建立数据元件设计、模型开发、元件生产、质量审核、登记备案、上架交易等全流程管理机制,保障数据元件有序开发利用。第十五条权益保护。在保护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尊重数据元件加工、数据产品生产等数据处理者劳动贡献,承认和保护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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