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2023-2023年度(精选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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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范文2023-2023年度(精选5篇)第一篇: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按照法律规
2、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IoOOO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IOoOO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
3、低于150人。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认
4、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
5、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
6、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
7、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8、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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