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期限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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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十一条规定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酬劳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力量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力量的,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帮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二、条文解释本条是关
2、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1、护理费数额是依据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2、护理费的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别状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一人或一人以上。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力量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力量的,依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应依据护理依靠程度和配置残疾帮助器具的详细状况确定。依据1996年1
3、0月1日我国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靠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靠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靠的程度分为3级,第一,完全护理依靠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其次、大部分护理依靠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靠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三、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其次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力量的,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连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有些我国法院采纳定期金给付的赔偿形式,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是判决一次性赔偿。但该司法解释有关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力量的,可以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该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力量的护理费的赔偿,要征求赔偿义务人的意见,假如其情愿一次性赔偿,法院可以判决不超过二十年的一次性赔偿。其次,假如赔偿义务人不同意一次性赔偿,则
5、不宜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其理由是:(1)假如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2)假如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虽然司法解释实行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不计算提前占用资金的利息,但在实际适用时,仍旧应考虑公正的问题,否则就会导致利益失衡。(3)假如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实质上的不公正。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担当,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简单深入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的冲突,导致不稳定因素的消失。一次性赔偿判决后,可能会消失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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