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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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构建在当前我国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学界的认识不尽一致,主要观点可分别归纳为三顺序说、四顺序说0、五顺序说3、六顺序说4、八顺序说5。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六个,一是家庭成员的受扶养费之债与继承费用的清偿顺序之先后,二是有担保的债务与税款的清偿顺序之先后,三是税款与普通债务的清偿顺序之先后,四是普通债务与遗赠扶养协议之债的清偿JI质序之先后,五是遗赠扶养协议之债与尽扶养义务较多者的酌分遗产之债的清偿顺序之先后,六是特留份与遗赠的清偿顺序之先后。因此,如何确定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我国继承法修改的难点问题之一。针对此问题,笔者根据对我国有关
2、债务清偿顺序的相关立法的考察与评析,分析指出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立法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进而提出遗产债务清偿JI质序的立法建议,以供立法机关参考。一、我国有关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考察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与自然人生前所欠债务和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对此相关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以下笔者将结合我国有关自然人生前所欠债务和企业所欠债务之清偿顺序的规定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共性与差异,以期为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之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一)自然人生前所欠债务或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之规定我国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
3、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39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依据这些规定的精神,其确立了债务清偿的以下五个顺序Q)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2)发生于税收之前的有担保的债务;(3)税款;(4)发生于税收之后的有担保的债务;(5)无担保的普通债务。而从这五个J1访中又可归纳出以下四个债务清偿的规则:一是家庭成员的受扶养
4、之债优先受偿。即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等财产,不在为履行税款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之内;二是依据有担保债务的发生时间,区别确定其与税收清偿顺序之先后。即发生于税收之前的有担保的债务优先于税款受清偿,反之,发生于税收之后的有担保的债务则次于税款受清偿;三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务受偿。即税收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有担保的债务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务受偿。我国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的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3
5、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
6、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前述规定确立的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与规则如下。依据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债务的发生时间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与公布之后,对于债务的清偿顺序可以区分为一般清偿顺序与特殊清偿顺序。口其中,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的债务之一般清偿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有担保的优先权债务;(3)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所欠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4)其他社会保险费和税款;(5)普通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业破产法公布前的债务之特殊清偿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企业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3)有担保的优先权债务
7、;(4)其他社会保险费和税款;(5)普通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综上所述,可以归纳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的破产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则有以下四个: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最优先受偿;二是有担保的债务应当优先于职工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以及其他债务受偿,但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发生的有担保的债务除外。这一规则依据有担保的债务发生的时间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或之后来确定有担保之债与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等债务的清偿顺序之先后;三是其他社会保险费和税款被置于同一JI质序受偿。这一规则确立了两者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四是税款优先于普通债务受偿。这一规则确立了税款作为公法上的债务优先
8、于私法上普通债务受清偿的地位。我国200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22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可见,对于强制执行,这些规定确立了应当保留家庭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则。(二)遗产债务清偿JI褥之规定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1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33条规定:执行遗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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