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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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应急局: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健全完善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市应急局制定了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成都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3月9日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
2、产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3)2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安办(2023)18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本办法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纺织
3、、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本办法不影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坚持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科学划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类型和风险等次,合理分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权,实现一个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构建上下联动、紧密协同的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机制,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降低企业负担,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第四条根据规模大小、行业类别、生产工艺、固有风险特性、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等因素,将企业划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两个类型,并在类型划分基础上由低至高确定企业A、B、C、D等
4、4个风险等次。第五条重点企业包括:1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涉及化学反应或使用有机溶剂提取(萃取)的医药化工企业;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非煤矿山;4 .金属冶炼企业;5 .涉爆粉尘企业;6 .液氨储存(使用)量超过2吨的涉氨制冷(气)企业;7 .造纸、酱腌菜和存在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8 .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9 .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尚未消除的企业;10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5、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纳入重点执法的企业。第六条重点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一般企业。第七条重点企业A、B、C、D四个风险等次划分条件如下: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为D等,涉及化学反应或使用有机溶剂提取(萃取)的医药化工企业为C等;其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判定,蓝色为A等、黄色为B等、橙色为C等、红色为D等;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判定,一级为A等、二级为B等、三级C等、未达标为D等;3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6、等级判定,一级为A等、二级为B等、三级C等、未达标为D等。其中,石油天然气钻探、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和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均为D等;4 .存在煤气发生装置、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装置或二氧化硫、氯气、珅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的金属冶炼企业为D等,其它金属冶炼企业为C等;5 .粉尘涉爆企业内粉尘涉爆场所单班作业人数10人(不含)以下的为C等,10人(含)以上的为D等;6 .涉氨制冷(气)企业内涉氨制冷(气)作业、使用场所作业人数10人(不含)以下为C等,10人(含)以上为D等;7 .造纸、酱腌菜和存在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7、,存在有限空间作业需求的有限空间场所、设备数量3个(含以上,或具有有限空间作业岗位职责的人员数量10人(含)以上的为D等,其他为C等;8 .根据本条17项判定为A、B、C等的企业,近三年内发生1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为D等,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顺序提升一个等次;9 .不属于本条17项判定条件内的企业,近一年内发生1起(含)以上较大或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为D等;其他在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为C等;10 .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尚未消除的企业为D等;11 .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为D等。同时符合本条多项判定条件的企业,按所涉最高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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