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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团体。第三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坚持
2、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XX省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XX省各级工商联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二章登记第六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为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单位会员数量不少于30个,并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二)发起单位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并成为该异地商会的会员;全省性异地商会须由7个以上法人单位发起;(三)有规范
3、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七条申请工商联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向工商联提交原籍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函,内容应当包括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会员的广泛性以及发起单位基本情况等。第八条异地商会的名称按照“注册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的方式构成。省级可以登记外省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级可以登记外省省级、地市级以及本省设区市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县级可以登记外省省级、地市级、县级以及本省设区市、县级行政区
4、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本省同一设区市内的各县(市、区)之间,不登记异地商会。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同一原籍地的异地商会。第九条异地商会以促进XX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强化政治引导、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提供相关服务、推动区域经贸合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第十条民政部门、工商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登记管理会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异地商会依法成立。第三章党建工作第十一条工商联党组织负责领导和管理异地商会党建工作,指导和督促异地商会开展党的建设,引导党组织在异地商会建设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第十二条异地商会成立时,具备组
5、建条件的,应当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工商联应当加强指导,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推进党组织全覆盖。第十三条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参加或者列席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有关内部决策程序会议,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以及涉及商会全局性方向性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促会建。第十四条异地商会应当建立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异地商会党组织书记或党员秘书长担任。第四章法人治理第十五条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等
6、制度安排,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第十六条异地商会的会员充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七条异地商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应当根据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负责人人选须经工商联审核通过,方可参加选举。首届负责人应当由主要发起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长(会长)应当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热爱商会工作的企业或组织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应当为专职,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并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理事长(会长)、秘书
7、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XX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工商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第十八条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XX意,报工商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异地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异地商会应当设立监事,有条件的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当
8、切实履行对异地商会重大决策、财务工作、守法诚信等方面的监督职责。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异地商会应当完善人事、财务、资产、会议、活动、机构、档案、证书、印章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认真执行,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运转顺畅。第二十一条异地商会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
9、社会认可。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应当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严禁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第二十四条异地商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并依法开具相应票据。收取费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负责人、会员或者理事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异地商会收取会费应当同时明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强制收费、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制
10、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异地商会之间严禁建立垂直领导关系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第二十七条异地商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八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
11、1日前,向民政部门、工商联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工商联每年对异地商会进行年度工作考评,对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进行年度履职考核,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异地商会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异地商会依法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异地商会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异地商会和新申请成立的异地商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