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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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消201394号)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范围(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个
2、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的终身责任。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
3、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行政审批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因转业、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XX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一)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1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或其他途径,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工程的设计、施
4、工单位,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2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其他途径中,发现存在下列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
5、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设施、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2)甲、乙类厂房、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3)甲、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4)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及数量,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3 .发生火灾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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