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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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规定。省应急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可以依托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并
2、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作为法律顾问。法学专家按照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选聘、使用和管理。执业律师由省应急管理厅聘任,并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省应急管理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临时利用省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聘请专家或者委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处理有关涉法事务。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重要文件合法合规审核,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为重要改革事项、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
3、文书或者以省应急管理厅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五)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和敏感案(事)件以及重要舆情处置等提供法律服务;(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事务;(七)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按照下列方式安排:(一)需要参加有关会议的,根据会议的内容,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并按照会议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二)需要进行研究论证的,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人员研究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三)需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等法律事务的,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人员按照委托权限办理;(四)约定的其他法律服务方式。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可以
4、组织法律顾问,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第八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获得工作报酬或者相关待遇;(四)依法和按照政策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分派工作,不得无故推辞分派的工作任务;(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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