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合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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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合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厅机关在管理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合同。第三条厅机关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劳动人事合同的订立、管理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第五条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的原则。第六条订立合同,
2、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超越厅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部门、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三)违反规定以厅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七条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八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3、;(A)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九条合同订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合同谈判;(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合同承办部门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履行审查手续,填写合同审核签批单。承办部门内部审查后,办公室对合同资金来源等进行复核;办公室审查后,由法制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结
4、束后,由承办部门按审批层级呈厅领导签批。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承办部门厅领导和分管财务厅领导签批意见;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包含10万元),在分管承办部门厅领导和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签批后,由厅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合同标的、事项等符合“三重一大”事项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厅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审核部门进行审查时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XX合同承办部门协商修改。(五)签订。合同文本一般应当由厅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为提高工作效率,厅机关统一授权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文本,厅领导仅在合同审核签批单上签批意见。合同签订后,对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由办公室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未执
5、行签批程序的合同,办公室不得盖章。第十条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人员,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送办公室财务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核;(五)根据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等。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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