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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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的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记录行为,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
2、正、及时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违规行为发生。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两种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
3、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主要为执法记录仪。第七条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环节进行文字记录。第八条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
4、,严谨规范制作,合法有效送达;(二)调查取证笔录、审查或现场核查意见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四)许可证书或审查书、内部审批程序等应按照省厅制式文件或表格进行报批、签字及盖章。第十条音像记录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并在执法过程中言语文明、合法规范;(二)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的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三)音像记录应当记录受检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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