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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系统购买专业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规范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有效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多层次、多方式的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服务,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财政资金更好服务于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系统购买专业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
2、程序,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承接主体及条件第四条承接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二)依法登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三)依法登记的企业、机构或者事务所;(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专家。第五条承接主体(不含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和监督制度。(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备提
3、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所必需的资质或者资格、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或者资格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的专家应当属于下列人员且具有专业服务需要的身体条件:(一)地州市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评聘的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家;(二)立法咨询委员或者专家、法学教授或者专家、标准化专家;(三)购买专业服务的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所购专业服务条件的专家。第三章购买范围第六条应急
4、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宣传教育培训类专业服务:(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服务;(二)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普及服务;(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服务;(四)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教育训练服务;(五)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六)应急管理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服务。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资格资质类专业服务:(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服务;(二)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职称评审服务;(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人才选拔服务;(四)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服务;(五
5、)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专业机构资质认定的专家评审服务。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法规政策类专业服务:(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理论研究;(二)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标准化研究;(五)执法监督、执法规范化和法律顾问服务。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技术类专业服务:(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服务;(二)公共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三)安全发展城市建设的研究探索服务;(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装备、技术研发与攻关;(五)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风险、
6、信用调查评估和统计分析;(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技术性服务。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购买下列履职保障类专业服务:(一)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领域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检验检测;(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技术评审评估;(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绩效评价;(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投资评审、财务会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五)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会议和展览、工程管理服务;(六)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信息化服务保障;(七)国际合作和翻译服务。第四章资金及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7、主要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有计划地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的投入力度。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可以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委托。自行委托的,应当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自行采购的规定。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年度购买专业服务清单,及时公开下列购买专业服务信息:(一)购买的服务项目;(二)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三)购买服务具体要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及监督考核办法;(四)履约情况及日常监督考核情况;(五)履约验收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六)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购
8、买专业服务应当与承接主体订立购买专业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第十五条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XX,但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合同,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主体转包、分包其他主体。第五章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对购买的专业服务应当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验收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购买
9、服务的机构承办,相关业务主管机构、财务机构和纪检监察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购买理论政策研究、规划标准研制、技术评估鉴定等服务,由购买服务的机构依据专家评估结论直接形成验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验收人员;(-)验收日期;(三)专业服务效果评价;(四)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购买专业服务绩效评估机制,服务结束后,结合实际效果和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内容、服务形式、专业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改进服务外包的意见和建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专业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承接主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在五年内不得购买其专业服务。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计入信用档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在十年内不得购买其专业服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