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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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行政征收事项一1事项类型行政征收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子项名称无3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二十二号公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2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2010年6月7日印发,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
2、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第十五条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级7权限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
3、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8行使内容1 .申请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2 .自治区财政厅对海洋主管部门有关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初审意见进行审核。3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9征收对象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10征收对象裁量权无11征收条件根据
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一)国防用岛;(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四)防灾减灾用岛;(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12征收条件裁量权无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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