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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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法律责任与配合调查义务第七章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引导我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防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法律风险,提升本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透明度,保护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公平自由竞争和鼓励创新,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和反垄断执法实践、理解和认识,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作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2、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心),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建网站、手机软件(APP)等经营者,可参照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基本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原则。第四条相关概念。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
3、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未特别说明,本指引中的经营者均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实际经营者和可能进入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是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专题一:互联网平台分类及分级1平台分类(1)网络销售类平台(连接人与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商品交易类、垂直商品交易类、商超团购类等子平台。(2)生活服务类
4、平台(连接人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服务类、旅游服务类、配送服务类、家政服务类、房屋经纪类等子平台。(3)社交娱乐类平台(连接人与人):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讯类、游戏休闲类、视听服务类、直播视频类、短视频类、文学类等子平台。(4)信息资讯类平台(连接人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门户类、搜索引擎类、用户内容生成(UGC)类、视听资讯类、新闻机构类等子平台。(5)金融服务类平台(连接人与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综合金融服务类、支付结算类、消费金融类、金融资讯类、证券投资类等子平台。(6)计算应用类平台(连接人与计算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终端类、操作系统类、手机软件(APP)应用商店类、信息管理类、云
5、计算类、网络服务类、工业互联网类等子平台。2.平台分级(1)超级平台,是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具体标准: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上年度值(估值)不低于IOOOO亿人民币;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2)大型平台,是指大型平台指同时具备较大用户规模、较广业务种类、较多业务范围、较高经济体量和较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具体标准: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平台主营业务;上年度值(估值)不低于IOOC)亿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3)中小平台
6、,是指具有一定用户规模、有限业务种类、有限经济体量、有限限制能力的平台。具体标准:在中国有一定的年活跃用户;具有一定业务;具有一定市值(估值);具有一定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五条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线上交流等形式。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
7、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第六条禁止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对价格进行统一、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
8、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第七条禁止达成轴辐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借助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帮助,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制的垄断协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或者其他重要帮助。第八条禁止实施协同行为。协同行为是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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