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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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工作需要,规范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以下简称代储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储物资是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委托有关部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储备和管理的社会、代储单位自有物资,专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等活动的应急需要。第三条代储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第四条代储物资的储备管理经费,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
2、他用。第二章代储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第五条代储物资储备定额根据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定额要求确定,按照轻重缓急逐年储备到位。每年度市防办制定当年代储物资储备计划。第六条代储物资主要选用市场货源充足,易于储存且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用量多、消耗大的物资,储备品种可包括:片石、桩木、编织袋、土工布、钢管、铅丝、水泵、大锤、铁锹、铁镐、电锯等,市防办可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对代储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整。第七条代储物资冻结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按照市防办要求,可适当XX冻结时间。各代储单位要提前按市防办要求的物资储备数量和规格进行冻结。冻结期内,代储单位要加强物资管理,确保代储物资质
3、量完好、数量无误。储备期结束后,代储物资自动解除冻结。第八条向代储单位支付储备管理费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由市防办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确定代储单位,不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可由以下方式确定代储单位:(一)市防办按照代储物资的品种、数量及需求向各区防办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各单位推荐满足代储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进行自我推荐;推荐材料中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可储备物资品种、数量、价值等;(二)市防办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推荐的代储企业物资质量、储备条件等进行检查评估,并确定代储物资价格;(三)市防办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确定本年度代储单位名单。已进入代储单位名单的,经市防办确定,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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