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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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IOOO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Iooo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或者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IoOO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工程款支付担保
2、基本要求(一)担保方式。建设单位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支付工程款担保,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或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施工企业或与施工企业关联的企业。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由建
3、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二)担保机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已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O(三)担保额度。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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