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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工作监管细则第一条为提升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企业运行质量,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X应急政法2019)10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具体负责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工作的监管。依据办法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相关工作,以及企业的标准化创建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查处。第三条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工作坚持尊重企业、服务企业的基本原则,对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企业,省厅每年最多执法检查一次,并在
2、安全生产诚信联合激励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实施差异化监管执法。第四条积极引导、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创建工作,以此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第五条申请创建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企业依据办法规定开展创建工作,按照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申报表(附件一)要求填写有关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报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上报时间即为企业开始创建时间。第六条申请创建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企业必须把标准化运行作为创建的基本目标,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可
3、以购买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也可就创建事项向各级监管部门进行咨询。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接到企业创建申请后,根据日常掌握信息,结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基层调研、召开会议和现场检查等方式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第八条申请创建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企业自开始创建起六个月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标准化运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材料(电子版)报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标准化创建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送的材料需经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企业必须同时上报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情况,包括服务的频次、服务的事项以及所做的具体工作。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专
4、业技术人员,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对照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审查内容(附件二),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文件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审查通过的,企业按照创建工作步骤继续实施标准化运行管理。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反馈企业存在的具体问题,由企业修订完善后重新报送。第十条企业上报的标准化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终止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创建;依据办法规定对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具体问题全省通报曝光,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一)内容形式化、模板化,更换名称即可通用,与本企业安全管理实际脱节,不具备
5、执行性;(二)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对应,出现名称不符、工艺设备不对应、管理事项不对应等逻辑错误,无法对应实施管理;(三)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制度文件,存在企业不涉及的管理内容;(四)内容简单,没有标准化运行管理的具体措施,不符合二级标准化运行的基本要求;(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出现标准规范引用错误,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的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不对应;(六)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相符。第十一条创建企业通过制度审查后,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组织对创建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抽查标准化管理制度实施运行情况,监督指导企业整改问题,加强标准化运行管理。对于存在下列问题之
6、一的,终止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具体问题通报曝光,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创建。涉及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第三方机构的问题,依据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工作与标准化创建标准要求存在明显差距,无法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二)企业将标准化创建工作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实施,标准化创建与企业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不衔接;(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标准化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与标准化体系文件不相符,不能满足标准化运行管理要求;(四)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不精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要素存在辨识漏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7、照抄照搬标准规范,标志标识与现场不符,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专业能力不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六)现场岗位作业管理以及岗位操作要求与标准化体系文件要求不相符,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大量存在。第十二条申请创建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企业自开始创建起期满一年后,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综合制度审查、现场核查情况及其它方面相关情况,出具创建实施方案书。对于不予出具创建实施方案书的,书面反馈企业具体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再出具创建实施方案书。第十三条二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将委派监管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现场监审员,独立
8、开展监审工作。企业、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配合现场监审员开展监审工作。现场监审员应撰写监审报告,并在监审结束后3日内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第十四条申请创建的企业通过评审后,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召开会议对监审报告和评审组织单位的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开展标准化运行情况评估。第十五条企业创建达标后,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保证企业标准化正常运行。监管执法坚持指导服务为主的原则,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标准化运行质量。运行期满申请复评和换证的,依据办法规定办理。对于存在本监管细则第十一条和
9、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问题之一的企业,撤销其二级标准化等级。第十六条办法实施前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到期继续申请创建的,依据办法和本监管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标准化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运行。依据本监管细则的规定进行制度审查和现场核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评审,存在问题按照办法和本监管细则处理。第十七条满足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期满后可直接申请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对申请直接换证的企业,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依据本监管细则的规定进行制度或现场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或者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的,应重新进行评审。第十八条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监管处负责建立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监管工作台账,记录企业创建情况、运行情况等信息,作为差异化监管执法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依据。同时将相关情况录入信息平台,实行公开监督。第十九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组织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提供标准化服务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签署共同倡议书和承诺书,严格依照办法和本监管细则规定开展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咨询服务、评审工作,形成自律管理。第二十条本监管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