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
2、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H)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
3、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
4、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农村 宅基地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