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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尾矿库销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从源头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促进库区土地及尾矿资源安全、合理、高效利用,规范尾矿库销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尾矿库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尾矿库的销号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尾矿库,是指用以存储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第四条尾矿库销号是指终止使用、废弃、闭库的尾矿库经过地质变迁或采用安全环保技术工程进行治理,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认定,已消除
2、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综合验收或论证后,予以批准销号,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第五条尾矿库销号工作原则上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其销号工作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不明确的,其销号工作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以上单位统称为尾矿库管理单位。第六条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销号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依法对尾矿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解决尾矿库销号环节出现的问题,确保尾矿
3、库销号工作顺利实施。第七条鼓励和引导尾矿库管理单位综合开发利用尾矿资源,盘活库区土地。禁止新建尾矿库项目审批,逐步减少并消除尾矿库存量。第二章回采和闭库第八条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回采或闭库,并应优先采用回采方式。第九条尾矿库闭库应对尾矿库坝体、排洪系统、监测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综合治理工程措施,采用永久防护设施,防洪及稳定安全系数比正常闭库要求高一等、浸润线埋深大于设计埋深的12倍以上,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闭库后,尾矿库自身可长期满足防排洪和坝体稳定的安全、环保要求,正常情况下无积水,且除特殊情况外,无
4、需进行日常风险监测及人工巡查。闭库工程的防排洪设施应优先选择明渠截洪、排洪、溢洪设施。事实性闭库但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尾矿库,须实施闭库再治理工程。闭库后的尾矿库,确需开库的,按项目审批程序组织。第十条尾矿库回采应充分论证尾矿全部清除并充分利用和妥善处理的可行性,并应在完成施工建设项目前期准备的前提下及时开工,全部清除库区尾矿,拆除和封堵尾矿库构筑物,恢复原始地貌,彻底化解尾矿库安全环保风险。回采施工应科学合理安排进度并连续进行,确需中止施工的,须说明理由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报属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否则须对尾矿库进行闭库。第十一条尾矿库回采和闭库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
5、环保、水保“三同时”要求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在工程开始前,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开展安全、环保现状评价和工程地质勘察,整改问题隐患,在确定为正常库前提下,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对不能完全清除库内尾矿的回采项目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尾矿库回采和闭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单位必须具备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的与尾矿库等级相适应的资质,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第十二条回采和闭库工程完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评价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分别编制尾矿库治理工程安全、环保验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对工
6、程是否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并达到销号条件作出明确结论。评价机构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第三章销号第十三条尾矿库销号申请工作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第十四条尾矿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完XX全、环保评价,确认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的,应申请销号:(-)已依法复垦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改作其他用途的,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二)坝体及库区整体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认定,不存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不会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三)回采并全部清除库区尾矿且不再堆存尾矿,拆除和封堵尾矿库构筑物,恢复原始地
7、貌的;(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尾矿库销号申请表;(二)安全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三)已复垦或改作其他设施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款的,尾矿库管理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尾矿库销号申请表;(二)销号治理工程方案设计及审查审批资料;(三)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资料;(四)安全、环保验收评价报告及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
8、十七条尾矿库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提交的注销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合格的,填写尾矿库销号现场复核意见表,出具销号意见,提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正式销号决定前,应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未收到反对意见,应作出销号决定;收到反对意见,应根据反对意见作出处理后,再作出销号决定。同意销号的,向管理单位发出销号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接到销号批准文件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注销其他许可的,管理单位应及
9、时向有关机关申请注销。管理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尾矿库销号工作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二十条尾矿库销号后,属地政府应将原库区土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湿则湿,做好对各类风险的防范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XX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尾矿库销号申请表尾矿库名称地址原总库容(万方)原总坝高(米)原等别管理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作联系人移动电话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风险评估单位或验收评价单位资质等级地质勘察单位尾矿库现状简介(含闭库或回采工程的技术、工艺、装置、设施简介):管理单位(盖章):年月日注: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的尾矿库申请销号不需填写监理、设计、施工、地质勘察单位信息,不需闭库或回采工程的技术、工艺、装置、设施简介。尾矿库销号现场复核意见表尾矿库名称地址现场复核意见:现场复核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