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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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自治区安全生产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3)15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除外。第三条严格落实尾矿
2、库政府领导包保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企业具体实施原则,建立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协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第四条尾矿库管理单位为尾矿库闭库销号责任主体。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尾矿库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第五条尾矿库闭库后,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再作为尾矿库使用。第二章闭库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实施闭库:(一)位
3、于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二)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三)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四)没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五)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或部分回采,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六)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七)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A)其它应当实施闭库的尾矿库。第七条尾矿库闭库可以采取正常闭库、回采闭库和简易闭库等方式实施闭库。回采闭库适用于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或部分回采,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简易闭库适用于总库容
4、小于10万立方米(含本数)且总坝高低于10米(含本数)的小型尾矿库或者堆存尾矿(砂)低于周边地形的凹塘型尾矿库,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六)、(七)项条件之一的尾矿库。第八条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按照“谁负责审批建库安全设施设计,谁负责审批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则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履行“三同时”手续、无生产经营单位、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闭库安全设施设计由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符合简易闭库条件的,其闭库方案由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正常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闭库前应当根据设计需要进行工程勘察、安全现
5、状评价,编制闭库设计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尾矿库闭库施工。(S)按照批准的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完成闭库工程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并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XX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四)尾矿库闭库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回采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回采闭库前应当根据设计需要进行工程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尾矿回采闭库设计
6、和回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勘察、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尾矿回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回采闭库施工。严禁未经安全设施设计且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回采闭库。(三)按照审查批准的回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尾矿回采闭库施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组织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XX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四)尾矿库闭库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简易闭库尾矿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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