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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共XX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23)8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字(2019)10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巡查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巡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巡查地方党委政府为主。省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市(地)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县级党委政府和重点企业,每五年实现对各市(地)“全覆盖”巡查。巡查应不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二)着力发现解决突出问题。省安委会根据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力,且事故多发、重大隐患集中的地区,由省
3、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XX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联合督察,严肃查处事故、隐患背后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相关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责任。(三)重在巡查成果应用。巡查结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励惩处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条巡查主要内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4、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落实情况,贯彻执行XX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落实省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三)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城市安全发展措施推进情况,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等情况。(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管控,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六)
5、省安委会部署的其它工作落实情况。第五条根据每次巡查任务需要,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相对固定开展巡查工作。(一)实行组长负责制,由中省直有关单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长,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巡查重点、巡查进度和巡查报告,组织召开巡查会议,研究解决巡查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巡查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等。(二)根据巡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副组长,配合组长工作。设置联络员,由中省直有关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制定具体巡查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巡查工作,组织起草巡查报告等。(三)根据巡查任务需要确定其他成员人数,由中省直有关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干
6、部担任,按照巡查组工作分工,认真细致完成相关巡查工作任务。第六条抽调巡查组人员应当严格标准,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三)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四)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巡查工作的,应当回避。(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第七条巡查工作可视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通知被巡查地区;在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人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巡查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安排,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7、(二)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S)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四)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省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五)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市(地)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六)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和
8、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七)省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呈报省委省政府,抄报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八条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四)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五)依据不同情形对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六)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9、七)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第九条巡查工作由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设立省安全生产巡查督察办公室,专门负责巡查、督察组织工作。第十条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台账,跟踪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检查,确保实现闭环管理。第十一条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第十二条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对违反以上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