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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XX省安全生产办法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X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考核。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在
2、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实施,每年度考核一次。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五条省委、省政府与市州党委、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省安委办对照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方案和评分细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
3、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二)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三)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四)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五)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
4、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有效控制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第三章考核对象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包括以下对象:(一)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二)市州党委主要负责人及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委;(三)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分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第九条现场考核,重点考核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党政领导
5、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一)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二)列入考核对象的领导干部按照考核要求,对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履职报告。(三)现场考核组听取市州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个别谈话、随机抽查部分县区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分标准计算考核分值。第十条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落实及报备情况。省安委办依据XX省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日常报备制度规定,对市州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评定,计算考核分值。第五章成绩评定第十一条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6、实行百分制,由现场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累计构成,单项分值扣完为止。第十二条市州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联系安全生产的常委,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考核对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本地区(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计算分值。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考核对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计算分值。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90分以上;良好等次考核得分
7、须达到80分以上;合格等次考核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方案,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第六章激励与约束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州党委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行业分管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一)因职责履行不到位,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三)市州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负有责任的;(四)本市州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一票否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一)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三)本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负有责任的;(四)本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十八条市州党委、政府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省委、省政府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市州党委、政府及省安委会成员
9、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市州党委、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做出检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二十一条市州党委、政府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考核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一经核实,考核等次降为不合格,并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受到表彰奖励的,取消相关表彰奖励。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州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