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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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兵团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要求,现就加强兵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
2、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实现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管理制度(一)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采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相应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
3、,并录入本部门资信管理系统。基础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执法文书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职业病患者人数;事故隐患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企业拟纳入失信行为管理的理由,企业可以陈述、申辩。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企业可向失信行为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审查。(二)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管理。对照“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划分标准”,将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
4、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3个等级,按照分级和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管理期限为自审定之日起1年。师(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O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企业所在地的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省级“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将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黑名单”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从第2次
5、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划分标准:1.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一般失信(1)已取得相关证照,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的换证、备案或变更的;(2)未按要求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3)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4)已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按规定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5)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的;(6)未开展职业病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的。2.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安全生产较重失信(1)企业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3)未做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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