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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立足教育,重在预防,科学干预,有效防范心理极端问题的发生,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校园与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正视危机、解除心理困境,使其症状得到即时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第三条要把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保卫处,医务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
2、工作负责人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第四条建立“学校一学院一班级一宿舍”四级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系统,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各学院学生工作系统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能动作用;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保健员是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骨干力量,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第二章干预对象第五条心理危机的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应对。对存在下列现象之的一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高危对象予以
3、特别关注:1 .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严重心理问题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2 .环境适应困难的学生;3 .遭遇重大生活挫折的学生,如亲人的突然丧失或失恋;4 .有明显人格缺陷的学生;5 .学习压力大且自身难于排解的学生;6 .认为前途渺茫及对就业压力无法积极应对的学生;7 .有自杀或伤害他人意念、行为的学生;8 .家庭经济困难且性格内向、不主动寻求社会支持系统帮助的学生;9 .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躁狂症、恐怖症、强迫症等心理疾病的学生和精神分裂症治愈出院处于康复期的学生;10 .重大危机知情人员。第三章预防教育第六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应在学生中加强心理
4、健康教育和热爱生命教育,针对学生中存在的环境适应、人际交往、恋爱与性等常见心理问题,开展专题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学生整体的心理健康水平。第七条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排查、建档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并针对普查结果进行初步筛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各学院应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做好进一步的排查工作,确定重点关注对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筛查、干预、跟踪、控制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时预防、及时干预、及时转介。第四章预警制度第八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宿舍心理保健员和班级心理委员要多关注和及时掌握本宿舍和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如发
5、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学生心理危机状况的严重程度;所在学院应根据判断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将了解的信息和干预方案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主管领导,听取中心和主管领导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分别通过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定期将本学院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各学院重点关注学生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参与学生心理辅导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干预
6、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条建立有效的阻控系统。对于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和相关人员的持续不良刺激。学校保卫部门应备有必要的危机阻断设施。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及时的保护或回避措施。第五章心理危机干预及转介第十一条对心理障碍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掌握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情况。第十二条对于有严重心理问题的高危对象,应通知学生监护人来校共同处理。特别是对于精神异常、躁狂、
7、重度抑郁、有自杀倾向、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通知监护人立即来校,由监护人护送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与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学生监护人到校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对该生实行24小时特别监护,学院、辅导员做好相关材料记录,并及时填写危机干预记录表。第十三条当学生出现因严重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时,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将学生及时送医院进行救治。第六章后期跟踪第十四条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学院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评估,并由教学科研部审查后方可复学,同时需要与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十五条各学院要将复学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其心理行为变化,作好相关的记录,定期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有效预防心理危机问题的发生。第十六条各学院对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定期与学生或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学生在家或医院治疗或恢复情况,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第十七条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泄露各种信息,包括谈话录音、谈话记录、书信、照片等。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