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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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的活动安全、健康,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第13号令)、广东省教育系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合我校在校学生的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指由班级、团学组织、二级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主要包括:学生素质拓展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文艺、体育、科技等各类活动;不包括列入教学计划的实践教学、校
2、外实习、社会实践等。第三条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规定中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第四条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保障安全。组织学生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作出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组织严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二、外出活动的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五条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区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第六条若遇雨天等恶
3、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严禁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非教学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第七条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辅导员、班主任)亲自带队,一般广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交通工具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营运车辆,不能乘坐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乘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注意人身安全。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爬山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将严肃处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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