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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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
2、(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第八条
3、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
4、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第九条条件成熟时,可在各教学部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由教学部分管领导、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来自兄弟院校和企业的校外代表性专家组成,原则上不超过II人,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组成应保持专业、学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
5、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事地点在教研室,办公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兼任,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第三章委员的资格与产生第十二条校长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分管教科研的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委员。校长有权提议校内外相关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与之相当的技术职称;(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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