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一(类型:固定价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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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一类型:固定价格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1 .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合同电价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2 .合同电价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不随乙方在批发市场成交价格变动;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偏差价格执行。3 .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的加权平均值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4
2、 .偏差电量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时,偏差调节系数为1OOOo5 .乙方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表1-1:固定价格套餐月份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U月12月表1-2:偏差调节系数部分(固定价格套餐)月份允许偏差超用电量少用电量第一段超用第二段超用第一段少用第二段少用正允许偏差率11O(%)负允许偏差率120(%)偏差率上限111(%)调节系数U11调节系数U12偏差率下限121(%)调节系数U21调节系数U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U月12月注:1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零。2 .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1I、1201n.12i取整数,Un.UI2、U21、U22取三位小数。3 .双方约定的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4 .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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