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类型:固定价格+价差分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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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类型:固定价格+价差分成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1 .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电价为平段价格。2 .在约定的固定价格基础上,乙方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甲方;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价格执行。合同电价=固定价格+(乙方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X价差分成比例含绿电交易的套餐,分别计算乙方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
2、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3 .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的加权平均值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4 .偏差电量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时,偏差调节系数为1.000。5 .乙方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月份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固定价格(元/兆瓦时)价差分成比例(%)合同电量(兆瓦时)
3、固定价格(元/兆瓦时)价差分成比例(%)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U月12月表2-2:偏差调节系数部分(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套餐)月份允许偏差超用电量少用电量第一段超用第二段超用第一段少用第二段少用正允许偏差率11O(%)负允许偏差率120(%)偏差率上限(含)111(%)调节系数U11调节系数U12偏差率下限(含)121(%)调节系数U21调节系数U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U月12月注:1固定价格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士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零。2.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11、12o、1n.14取整数,Un.U12、U小1fe取三位小数。3.电能量价格均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4.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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