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50个常见风险点及解决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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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50个常见风险点及解决方案风险点1:企业收回逾期包装物押金未缴纳增值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
2、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预计风险: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风险点2: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而在核算时减除了折
3、扣额风险等级: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少计与之对应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
4、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预计风险: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是分别开具了销售发票和红字发票,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已将折扣额减除则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可能被罚款。解决方法:建议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的,要加强财务与税务管理,周期性地展开自查,及时调整已经扣除的折扣额。风险点3:混合销售行为未以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
5、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企业在实务中可能统一按照应税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适用税率有误;亦或者并没有对该部分销售形成的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少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6、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预计风险: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款未能准确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同时也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带来压力。解决方法:建议企业加强
7、混合销售行为的管理,严格划分与划定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风险点4:无真实业务却抵扣进项税额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款项的单位与开票对象、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将该部分税款予以抵扣。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预计风险:企业将不符合抵扣要求的发票在税
8、前抵扣,多抵了进项税额,使应缴的增值税未足额缴纳,加大了企业的查账风险与税务风险。三流一致在实务中理解一直存在争议,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中提至(J:国税发1995192号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因此,企业在面对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时,应区分情况具体对待,建议把握业务真实为首要原则,使得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与真实业务相符。解决方法建议在支付货款的时候认真核对现金流、货物、对应的单位是否一致,定期进行发票的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时进行更正,避免以错误的发票入账。风险点5:收取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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