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逐条解读.doc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逐条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逐条解读.docx(2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其次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需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释义本条是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类建设主体必需遵守建设程序的规定。第六条 我国鼓舞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释义本条是关于我国鼓舞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上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所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
3、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来担当,以及不得肢解发包的规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施、材料等的选购进行招标。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施、材料的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需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供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需真实、精确、齐全。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必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供应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精确、齐全的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示
4、意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释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托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旗工承包单位没有录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需实行监
5、理:(一)我国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采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救济资金的工程;(五)我国规定必需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释义本条是对监理工作托付与承接,以及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的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第十四条 依据合同商定,由建设单位选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释义本条是关于
6、建设单位应对其选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的质量负责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不得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施规定。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的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肯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
7、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阅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准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准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逐条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