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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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为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提供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处)具体负责对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因
2、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第四条本市对中介机构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介经营活动。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第五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以及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未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四)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五)法律、财会、外语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六)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
3、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A)企业章程;(九)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十)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十一)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新申办企业的,申请机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原有企业扩大经营项目的,申请机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第六条前条规定中法律、财会、外语等专业人员是指:(一)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具备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并另聘有常年法律顾问;(二)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工作人员;
4、(S)有助理翻译以上职称或者外语高级口译资格的外语工作人员,或者有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外语工作人员。第七条出入境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市因私出入境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对申请机构择优进行资格认定。第八条出入境管理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资格认定工作结束之日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并退还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报出入境处备案。第九条经营许可
5、证有效期为五年,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出入境管理处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年度审核。出入境管理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年审结果报公安部,并将通过和不予通过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的中介机构名单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申请要求和资格认定程序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一)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二)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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