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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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第三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落实机构管理主体
2、责任,负责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依法、规范执业以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第二章备案要求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四类,每位医师限备案一个专业,与医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保持一致。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应核准备案有医疗美容项目。第七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
3、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是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的经历,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需由主执业机构提供,同时提供劳动人事合同、社保缴纳等证明。(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取得合格证明,或己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五)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口腔、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口腔专业医师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申请备案为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完成备案手续后只能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经过培训的美容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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