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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鸿隆世纪广场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鸿隆世纪广场销售之前,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及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业主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的内容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
2、合同时对本规约内容作出的书面承诺,视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五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本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第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本物业时,应将本规约的内容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受让人或承租人须认可并接受,业主应及时将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受让人或承租人共同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的手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
3、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八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第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鸿隆世纪广场物业类型:综合楼座落位置: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3001号(深南东路与和平路交汇处)总建筑面积:012125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鸿隆世纪广场规划红线范围内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1 .单幢建筑
4、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大堂、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十二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全体业主确认并理解:地下停车场、商业用途地下空间、商业裙楼及外墙、天面、广场公共部位广告权益等的所有权归属于鸿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
5、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毗邻业主的关系,为相邻各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并接受法律法规及本规约的相关约束。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毗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之后
6、,方可实施。第十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其他业主对本物业的使用或影响本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业主应在指定时间、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并按指定专用通道、货梯进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执行,具体时间见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按规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改变本物业的外观。第十九条
7、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二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本物业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如有特殊需求,需征求毗邻业主的书面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货梯电梯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S君胜物业JUMWxj*tonScwicrs第二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
8、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2 .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 .在中庭、平台、屋顶、道路等公共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擅自摆摊设点。4 .在室内制造噪音,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5 .违反有关规定在物业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等物质。6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和在单元房户外公共通道、走廊、入户门
9、等位置张贴和悬挂公司广告牌、招牌等行为。7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 .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或携带家禽、家畜及犬只等宠物进入办公区域。9 .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化休闲设施。10 .擅自在公共部位和专有部位的阳台、窗台上搭建各类防护设施(防盗网、栏)。H、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丢弃杂物、高空抛物。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T1o第二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
10、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进行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纳、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
11、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 .以批评、规劝、公示、临时性限制使用公共设施、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 .对业主违反政府物业管理法规及本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细则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规违例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等;对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责任人采取诉诸法律等催缴催改措施。4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搬出小区或搬出大件物品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持本人身
12、份证/单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提前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开具放行条。5 .实行访客查询、登记等保安制度,加强物业出入管理。6 .业主应督促物业使用人在入驻物业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驻手续,交纳相当于单元物业2个月物业服务费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用于物业使用人退租时结算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书面约定,并从其约定,且业主对应交纳物业服务费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催促业主限期交付,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万分之
13、五的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缴情况并注明欠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单位的名称、楼层号进行催款,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服务承诺,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业主应承诺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业主委托
14、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的约定,要求业主承担相应责任,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有仲裁协议的,也可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或其它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的约定要求业主承担相应责任,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有仲裁协议的,也可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五条乙方在向开发商购买本物业时,已全部详细查看、咨询和熟悉了解开发商在本物业销售现场公开展示的购房风险提示等各项公示内容,全面知悉物业周边区域及相邻区域的状况,并已经理解、知悉、认可且充分考虑到入驻后可能带来各项不利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约所称物
15、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任何通知均可通过邮件寄出或亲自送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注册地址或本物业区域内自有(承租)物业地址。任何书面函件或资料,只要按业主或物业使用权人购房、收楼或租赁时列明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即视为送达。如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否则视为未变更。第三十八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九条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本人/本单位为鸿隆世纪广场栋层单元,建筑面积m2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本单位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鸿隆地产集团制定的“鸿隆世纪广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规约”);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规约以及与本物业有关的其它公众管理制度;三、本人同意由开发商委聘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并在开发商通知的物业交付使用日期限内办理入伙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则视本人已办理有关手续;同意于开发商通知的物业交付使用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