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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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XX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XX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公安职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第三条【单位职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第二章从业单位审批、备案第四条【审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向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五条【治安条件】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
2、治安安全条件:(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不具备设置单独保管库房条件的,应当在公章刻制间内配备存放成品公章的保险柜;(二)安装、配备摄像头、打印机、扫描仪或高拍仪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上传公章备案信息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第六条【审批材料】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XX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2 .营业执照;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4 .标明经营场所主要功能区、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分布的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说明;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需另行提供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第七条【变更手续】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
3、号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原县(市、区)地域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的,经营场所相关设施设置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治安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条件的,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跨县(市、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向原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再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八条【营业网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在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管辖地域范围内设立营业网点的,不另行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网点设置应符合
4、本规定第五条治安条件。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营业网点的经营地址并加盖公安机关规范名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第九条【许可证摆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放置在经营场所内。营业网点应放置加盖公安机关规范名称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十条【备案材料】从事私章刻制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自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XX省私章刻制业备案登记表;(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第十一条【委托办理】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私章刻制业备案的
5、经办人是委托代理人的,需另行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申请形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邮寄、网上等形式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提交私章刻制业备案资料。通过网上形式申请办理,能够通过XX政务服务网共享查询到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所列材料及相关表单信息的,无需申请人提供。第十三条【办理时限】采取一般程序审批方式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的,应当场作出决定。申请私章刻制业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作出决定。第十四条【准予许可】对于准予许可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开通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第十五条【审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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