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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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法定存放期,且无亲属、组织(单位)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具体情形如下:(-)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案(事)件主办单位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公
2、安机关视案(事)件侦办情况,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体移交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第四条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延期存放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殡仪馆出具尸体移交通知书。第五条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又属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遗体,医疗机构须注明情况),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对该死者进行勘验和调查,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置遗体。第六条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
3、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认为系正常死亡的,及时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第七条无人认领遗体由殡葬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和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依法火化遗体。经公安机关确认无需继续保存的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移交通知书处理遗体。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
4、遗体进行火化处置:(-)亲属、组织(单位)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第九条在公告期内,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须凭公安机关原主办单位的介绍信认领;其余情况,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第十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及遗体处置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6个月,保留期间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处理。第十二条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卫健、外事、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按有关政
5、策处理。第十三条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费用纳入市本级和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主城区范围内公安部门认定并提出火化处理意见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存放所需费用,各县(市)、武鸣区、广西一东盟经济开发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无人认领遗体等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第十四条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应当规范无人认领遗体的交接手续。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签字的遗体交接单接运和保存遗体。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应由本部门(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为的;(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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