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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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自治区内(中央定价之外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经营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通过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者或者用户提
2、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是指纳入自治区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第五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第二章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
3、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金组成。其中:(一)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
4、件、土地使用权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三)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的原则确定。后续统筹考虑自治区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和改革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四)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距离确定价格。第九条实行同网同价定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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