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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20230142合同编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甲方(开发企业):乙方(购房人):丙方(代持机构):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共有产权住房价款第四章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五章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六章不动产登记第七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现售。2 .签订本合同文本前,甲方应当向乙方、丙方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
2、权等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 .甲方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乙方、丙方尽到提示义务。乙方、丙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4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三方当事人同意内容。5 .三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
3、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添加、修改附件内容,且附件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条款冲突。6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三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8
4、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9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乙方和丙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10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为本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节点时需符合的规范、标准。特别提示您购买的房屋为共有产权住房,在签订合同前,请您认真阅读并知晓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全部
5、内容,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自身权益,履行相应义务。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交付该共有产权住房,并按照规划性质销售。乙方使用该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共有产权住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丙方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3)419号)的相关规定履行管理、监督等职责。本项目于年月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挂牌出让文件中约定。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有关规定,项目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进行销售、管理。不适用关于印发北
6、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0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2023年版)。本项目于年月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适用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0号)相关管理规定,建设标准执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2023年版)】,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对内部装饰装修进行拆除。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有关规定执行:1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7、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2 .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丙方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
8、权住房使用。3 .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D乙方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上市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丙方可优先购买。(2)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乙方可在丙方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乙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丙方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乙方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由丙方按评估的
9、市场价格回购乙方所有的产权份额。乙方出租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市级代持机构指定的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乙方和丙方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乙方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乙方有违反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出租等行为的,丙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术语解释1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制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2 .共有产权住
10、房现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建设,已完成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尚未进行销售的共有产权住房。3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4 .同住人:是指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外的居住人。5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6 .净高:是指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7 .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8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2Om以上(含2.20m),有上盖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墙(柱)勒角
11、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9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0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I1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12 .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12、一般由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和设备与管线系统组成,按照结构体系划分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装配式建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13 .全装修成品交房: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14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15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共有产权住房所有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和丙方所办理的登记类型。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现房买卖合同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甲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曰,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曰,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为多人时
14、,可相应增加)丙方:区通讯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二章共有产权住房基本状况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一)甲方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乙方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下简称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B至年月日。(二)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第二条销售依据该共有产权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5、【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第三条共有产权住房基本情况(一)该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性质为住宅。(二)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共有产权住房地址为:。该共有产权住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号楼】【幢】【座】单元一层号。该共有产权住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二。(三)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执行文件和执行标准:O(四)甲方委托实测该共有产权住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见附件三。该共有产权住房共一层,为一层到一层。其中,一层【层高】【净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一个阳台为封闭式,一个阳台为非封闭式(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该共有产权住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共有产权住房在建工程设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