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专项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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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专项规约(示范文本)一、总体要求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本专项规约,以不降低物业管理区域人居环境水平为前提,以补充业主共有资金为目标,合理有限开发利用共有部分,办理相应的经营手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
2、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四)其他O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二)相关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应当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四、合理利用共有部分(一)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规
3、划、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利用共有部分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S)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要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做到规范、整洁、有序。(四)利用共有部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坏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妨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五、经营活动清单(一)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可以经营以下事项:口电梯广告位口快递柜口地上停车位口商业促销口游泳池口其他(二)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以下事项:餐饮口娱乐口酒吧口密室逃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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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利用 共有 部分 从事 经营 活动 专项 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