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婚姻关系的法理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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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准婚姻关系的法理探析当前,未婚同居现象较为普遍,而且由于其具备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也已经得到了多数人的默认甚至称许。对于其间产生的各类问题,比如怀孕生育而亲属权利无法确认,感情破裂而财产难以分割等,却并未在律、亲属法律中得到体现和安排。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将主要集中于对准婚姻关系的法理基础的探讨。未婚同居“,是目前的通俗称谓,在法律术语上,我们可以将这一事实状态准确地称之为准婚姻关系。准婚姻法律关系中,男女双方未婚居住在一起,可能会发展为琴瑟和谐,也可能会好聚好散,甚至也可能会反目成仇。然而在没有这些事情发生以前甚至以后,二人同居并未给其他人带来任何损害,并未违反绝对禁止性的法律,则根据法无
2、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我们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尊重。实际上,准婚姻关系的现实表现就时刻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志自由原则。首先,准婚姻关系并非是一种婚姻形式,而是仅仅由二者关于同居关系的合意所主导。其次,双方在性的关系上虽有结合的合意,但不过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至于是否会结为夫妻并不明朗和公开。再次,由于男女双方只是因为简单合意而同居,不是配偶,不能享有配偶权,婚姻家庭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亦不能对他们有效。最后,不仅是在性的关系上当事人双方拥有非常大的自由空间,在财产关系上更是如此。同居期间采用何种财产划分体制,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若采共有制,则为共有制;若采分别财产制,则为分别财产制;
3、若无约定,则可酌情解决。单纯从意志自由的角度虽然能够揭示准婚姻关系的实质,却还远远不够。我认为,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对准婚姻关系进行认定:其一,同居双方的主体。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未婚者。在这一点上,我们就可以将准婚姻关系与蝌居或者通常所谓包二奶相区别。其二,客观事实上的表现。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其三,双方的合意内容。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是否要建立夫妻关系并不一定形成合意。最后,关于双方当事人的年龄。我认为,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年龄应当以达到18岁这一成年标准为宜。准婚姻关系虽然并非婚姻形式,但由于现实中纠纷不断,利益冲突时有发生,因而必须依法规制。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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