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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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
2、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布、备案、监督以及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
3、检查等工作。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提高备案审查效能。第二章起草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可
4、以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应当联合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者委托相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以及预期效果进行评估。第十一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第十二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
5、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采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协商一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起草行政规范性
6、文件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较大或者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二)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起草单位举办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组织代表和公民;(三)举
7、行听证时,起草单位应当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出说明,听证参加人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起草单位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向听证参加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四)设定证明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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