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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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干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安全基础条件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大事故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和管理能力,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高质量发展方向,坚持标本兼治,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家
2、监察、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三方责任,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1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提高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按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3)15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严格尾矿库审批,严禁审
3、批独立选厂尾矿库,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非金属矿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新建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场,存在特殊情况的地区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严禁审批的具体规模。2 .严格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计)。非煤矿山建设、生产期间
4、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安全评价单位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6)49号)要求编写评价报告。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安全评价的人员和单位,对设计、评价结果终身负责。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至省级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建立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级、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安全设计审查应当该根据非煤矿山类型、生产规模邀
5、请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其中:非煤矿山应当有采矿、地质、测量、通风、矿山机械、电力、岩土、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等专业,尾矿库应当有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等专业。3 .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企业要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必须与安全设计(含变更)相符。建设单位验收组人员和验收专家对竣工
6、验收结果终身负责。4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至省级以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实行安全许可条件实质性审查,不得采取程序性审查。审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进行现场核查。严格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换发生产安全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本单位所有项目部在安全投入、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方面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文件。三、严格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3)、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
7、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3)7号)以及安全设计等依法建设和生产;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5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规范开采。非煤矿山必须形成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首采中段、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柱留设、中段和采场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安全设计要求。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非煤地下矿山同时开采
8、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不同开采主体的相邻非煤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2)通风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每年应当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报告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回风井井口标高不得低于进风井井口标高。(3)提升运输系统。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等主要提升运输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叉爪式人车。在用的叉抓式斜井人车以及单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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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煤矿 安全生产 工作 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