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轮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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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城区、市道路(含道路、养护维修作业),掘修复费。城区、县城,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执行。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重置成本标准X使用年限系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总额=收费标准X修复数量。
2、(一)重置成本标准:考虑在当前条件下按原貌修复所需的全部必要支出,通常以定额标准为基础并结合其他影响因素研究确定,也可以当地三年内同类型城市道路的平均购建成本为基础研究确定。重置成本标准由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按规定公布、动态更新。(二)使用年限系数: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内(含两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5;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2;其他年度挖掘的,或者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挖掘的,系数为Io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经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自行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为Oo四、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六、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各地在X月X日前,可仍按本地的原收费标准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XX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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