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浅议.docx
《优先受偿权浅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优先受偿权浅议.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优先受偿权浅议优先受偿权是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法典不承认留置权是独立的物权,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很多应适用留置权的关系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法国民法典2095条规定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清偿的权利。第2101条例列举了诉讼用度、丧葬用度、医疗用度等对动产的优先权,第2105条规定,如无动产可偿还时,前条规定的享有优
2、先权的债权人得要求于其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不动产共同受偿,但前者在上述顺位中优先于后者行使其受偿权利。德国民法以为留置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只是债权,因此,废除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规定了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只在债法中规定了若干留置权。德国民法典第1094条1104条规定,先买权人有权对所有人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是一种对共有人等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第647条规定了承揽人的法定质权,第704条规定了旅店主人的法定质权等,其法定质权就是留置权。日本民法典效仿法国民法典,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表达为先取特权,规定了更多种类的先取特权并赋予其更强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先取特
3、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救济的权利。第313条规定了动产先取特权,第325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先取特权。第306条规定了就债务人总财产享有的一般先取特权,包括共益用度(清算用度)、受雇人的工资、丧葬费、日用品的供给(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动产的先取特权包括旅店对不交用度的住客行李行使留置权的先取特权等,不动产的先取特权包括对房屋等建筑工事竞买后的优先受偿权等。可见,日本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虽都规定了优先受偿权,但对动产与不动产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不相同,法国涉及的是先就动产受偿。后就不动产受偿,日本规定的是仅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德、日等国特别法规
4、定了很多优先受偿权,且均有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旧民法典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典权的规定,破产法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学者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使用了优先受偿权的概念。这一翻译与日本的先取特权相同,且更为正确,受偿权是一种债权,优先是一种特权,在台湾和大陆现行法,指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在法、日等国,还优先于某些物权。优先权有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大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及物权与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如法、日民法典规定的优先权),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将我国现行的债权优先权同时赋予物权性,使特定债权优先于某些物权行使,使优先受偿权具有债权和物权两种属性,不是讨论优
5、先受偿权是物权或者是债权,不是将其回于某种权利,那种以为在物权中规定就只能是物权的熟悉是一种误解。同时,还必须清楚地熟悉到,我们现在讨论的优先受偿权,是狭义的优先受偿权,必须同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权区别开,质权、抵押权属任意担保,不是法定的担保,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性质就可解决优先受偿,随着我国物权法规定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其中的优先受偿权在依附于债权的同时也具有物权性。狭义的优先受偿权是指那些不能为其他担保物权吸收的优先受偿权,这些权力是否赋予其物权性,是否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加以规定,就是我们现在制定物权法进一步解决的题目。我们探讨的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优先 受偿权浅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