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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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履行依靠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假如该一般财产由于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减少,则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清偿权人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也对解决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主义市场的不断完善和,代位权必将越来越广泛地被债权人所主张。但是,由于合同法对代位权的立法规定过于概括,而且尚缺乏程序上的配套规定,轻易引起人们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需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及适用范围进行更进一步的。本文拟在扼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
2、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I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1(二)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
3、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早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的规定的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司法程序,有利于实现债的保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中,由于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进强制执行的情形,因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4、,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用度,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其自身的实体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2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目前有很多种论述,大体类似。综合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
5、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债权的相对性,体现清偿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第二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到满足。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第四,作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受到限制的权力。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并且,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债权人代位权辨析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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