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
2、法。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发布信用等级结果及相关动态信息。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改委、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国资委、税务、市场监管、银行、证券等部门建立健全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第七
3、条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八条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价,参与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加强风险提示。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第九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1 .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股东构成、从业人员等信息2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
4、基本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企业、职务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1 .住房租赁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实力、业绩;受市级以上各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2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从业人员从业时长、服务水平;受市级以上各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认定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经营行为的信息。第十条信用信息应坚持“谁提供、谁负责,
5、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自主申报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2 .企业经营、表彰信息;3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信息;4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5 .仲裁裁决、调解信息;6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7 .其他信息。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从业人员登记相关信息;2 .从业人员从业年限、学历、表彰信息;3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信息;4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5 .仲裁裁决、调解信息;6 .其他信息。住房租赁企
6、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取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自主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得:(一)基本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申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自主申报。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对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生效文书产生的负面信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采集录入;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采
7、集录入第十一条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初审,并将信息录入信用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市(州)录入的信息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信用系统发布;复审未通过的,不予发布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第十二条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认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价建议,并录入信用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5个工作日对市(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评价建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信用系统进行公示,并通过系统短信告知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复审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信用
8、扣分。第十三条新设立的住房租赁企业(含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登陆信用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准确、完整填报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等信用信息。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共享,实现信息自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及发布第十四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包括信用档案、信用得分、信用等级和监管状态。第十五条评价采用对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满分为IOO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住房 租赁 企业 从业人员 信用 信息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