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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征市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苏农规(2023)1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3)27号)、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苏农牧(2023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规202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实施方案。笫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申报、勘验、收集、暂存、转运、处理、补助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笫三条全市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生产、合理利用”为目标,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其他畜禽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参照执行。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办收购、贩
3、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财政局统筹现有涉农资金支持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时拨付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保险机构负责全面落实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所属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宣传、网格化管理,病死畜禽申报、现场勘验、确认及运行全过程的监管工作。第五条全市设立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分别位于大仪镇路北村大郑组的大仪镇收集点、马集镇合心村瓦屋组的马集镇收集点、新集镇庙山村上凹组的新集镇收集点,面向全市收集病死畜禽。在仪征市昌源食品有限公司(设立1个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暂存点),不对外收集。第六条我市病死畜禽
4、无害化处理实行委托收集、运输、集中处理模式。由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处理中心按照动物防控要求负责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环节各项工作。所需委托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主动做好病死畜禽申报、送交等工作。第二章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第八条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申报制,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镇(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参加养殖保险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保险经办机构。第九条镇(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养殖场(户
5、)申报后,应及时安排官方兽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查勘验。(一)官方兽医应当核查养殖场(户)的饲养情况,检查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初步诊断死亡原因,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勘验表,并通过手机农牧旺APP或苏动e通APP做好现场拍照取证、勘验登记等手续。(二)拍照时,病死猪统一采用同向左侧卧方式,分类排列并标号区分。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猪数量、耳标、拍摄时间等信息,必要时可采取摄像的方式取证。(其他家畜参照执行)。(三)官方兽医现场勘验时,发现病死畜禽出现批量死亡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疫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诊断和处置。第十条官方兽医
6、现场勘验后,应通知收集点前来收集,收集点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合格的运输车辆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收集、装运,及时将病死猪收集到收集点暂存。收集点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勘验表、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登记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交接单,官方兽医监督收集点人员收集装运过程、现场生物安全防控等工作并拍照,同时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户,按照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现场核查勘验后,原则上自行安排封闭式运输车运至收集点(确实不具备运输条件的,需将病死畜禽运至养殖场外安全区域后,按收集申报程序申请市级收集)。第十一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实行月报制。市农业农村局负
7、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和上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保存2年以上(其他畜禽参照执行)。第三章屠宰环节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第十二条屠宰环节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范围:(一)入厂前死亡的生猪;(二)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三)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及产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第十三条屠宰环节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人员在接到企业申报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后,应当及时做好标注、称重、登记、拍照取证、签字确认等手续
8、。同时通过农牧旺APP或苏动e通APP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二)委托集中处理的,要及时做好转运交接,填写相关交接记录,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三)不能及时转运的,应当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暂存冷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则上交接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档案制度,按照月份进行归档,档案的内容应涵盖病害猪及不可食用产品从发现到处理、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等全过程记录,以及处理过程的影像资料,档案至少应保存2年以上。第十四条病害猪及产品月检出率超过5%。或低于2%。时,屠宰企业应对相关情况作书面说明,市农业农村局派人现场核实调查。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
9、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过程监督、数据核实和统计上报等工作。第四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管理第十六条收集点的工作时间应当相对固定,方便病死畜禽送交和运输车辆转运。收集点所在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收集点派驻官方兽医执行以下规定:(一)入库登记:现场核查收集入库的病死畜禽数量、耳标等情况,核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登记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交接单、病死畜禽照片和养殖场(户)信息等,情况属实的,规范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入库记录。驻点官方兽医对病死畜禽入库过程拍照留存。(二)出库登记:收集点冷库暂存的病死畜禽达到一定数量,应及时将病死畜禽转运至处理中心处理,驻点官方
10、兽医应现场监督病死畜禽出库过程、核对出库数量、对出库现场拍照留存,并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交接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出库记录上签字确认。(三)驻点官方兽医指导收集点工作人员做好入库、出库等生物安全防控工作。第十七条运输车辆转运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耐腐蚀、防渗漏的要求,车厢印有“动物无害化处理”标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运输车辆须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二)运输车辆驶离收集、暂存等场所前,以及卸载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后,应当及时做好清洗和消毒等生物安全防护工作。(三)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设定的路线及时将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转运至处理中心。第五章
11、无害化处理补助管理第十八条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助,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主要对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第十九条补助标准:(一)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2)69号)规定: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按照8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二)省农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6)7号)规定: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头。进场接收前已死亡的病害猪应当
12、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检验检疫过程病害猪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猪,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全部用于收集运输和委托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除生猪外其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3)189号)文件要求进行折算,按体长50cm以上的病死猪为1个“猪单位”,具体折算标准为:1头牛折算为5个“猪单位”,1只羊折算为1个“猪单位”,90公斤禽或60只禽折算为1个“
13、猪单位”,委托处理中心统一集中处理,补助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处理费用由所属镇财政承担。第二十一条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3)27号)文件要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长指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对中小散户病死猪损失、收集转运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实行自行处理或已参加保险的大型养殖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和保险机构实行参保养殖场(户)病死畜禽保险理赔与养殖环节病死畜
14、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参保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必须运送至无害化处理收集点才能获得赔偿的规定,保险理赔工作人员对参保养殖场(户)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勘验单和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确认的病死畜禽数量进行赔付。对已出险但未经镇(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勘验或未运送至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的病死畜禽,一律不予赔付。第二十三条群众举报的无主病死猪、其他畜禽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属地镇参照养殖环节的处理流程,不享受补贴政策,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属地镇承担。对经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对有关部门查获的涉案畜禽及其产品依法须无害化处理的,当事人承
15、担无害化处理费用的,依法实施,不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因重大动物疫病对被强制扑杀的畜禽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属地镇承担。其他规定不应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的从其规定。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二十四条出售、收购、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未配备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查处;对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XXXX年XX月XX日失效。